邮编:510630
联系电话:13570585606 (微信同号)
座机:020-87566352
邮箱: gzzhongheng@163.com
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
各有关单位:
为落实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工作要求,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,根据《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(穗府函〔2019〕194号)要求,结合工作运行实际情况,我局牵头对《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(3.0)》进行了优化调整,编制了《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(4.0)》,现予以印发实施。本方案主要优化调整情况如下:
一、关于办理方式
为提升企业办事效率,进一步融合监管,原则上除可承诺办理的备案、验收等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外,其余事项在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,通过系统分送一并办理。
二、关于办理要求
1. 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,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。为加快工程建成和投入使用的进程,可允许部分建设体量大、建设周期长的项目按照“功能独立、确保安全”的原则申请组织分期验收。
2.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质量、人防、消防等施工内容纳入过程监管,竣工联合验收统一受理,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专业验收意见后,由牵头部门最终出具《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》。
3. 加强收口管理,建设单位在立项、用地、规划、施工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的承诺事项未完成的,不得申请竣工联合验收。
4.竣工联合验收实现全网办,申办时无需提交纸质资料,审批结果在线自行打印。
三、关于结果应用
纳入本方案范围的工程项目,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,发放《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》,意见书中增加:“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,予以备案”,不再单独核发《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》。审批结果文书线上生成,并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,凭此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。
四、严格执行竣工联合验收、强化服务意识
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联合验收,可在过程中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展实际需求,提前给予服务指导。
《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(4.0)》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,《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(3.0)》同时废止。各单位要尽快组织宣贯、指导、培训,以及相关衔接工作。运行过程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,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修订,不断优化办理模式,简化办事材料,切实为申请企业办事提供便利。
特此通知。
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20年12月30日
原文链接:http://zfcj.gz.gov.cn/gkmlpt/content/7/7011/post_7011374.html#1090